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0號
CTDM,114,訴,70,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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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V000-A111453A(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田杰宏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7127、17126號、113年度偵字第5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V000-A111453A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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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