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65號
CTDM,114,訴,265,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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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60
號、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永輝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
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
,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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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