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明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6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
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9所示之罪係不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不得
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6月6日聲請書在卷可
稽,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9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
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9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
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為販賣第一級毒品5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1罪、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1罪、轉讓偽藥
罪1罪、非法持有子彈1罪,犯罪時間於104年6月至同年9月
期間,間隔不遠;又除非法持有子彈罪外,其餘各罪均與違
反毒品相關法令有關,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似,各罪間關
聯性較高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一
情,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
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
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
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販賣第一級毒品 非法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06/17 104/09/22(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104/09/20(依判決書逕為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5/03/31 105/09/30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05/03/31 105/10/18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4/05/12 104/08/24 104/08/27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05/09/30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06/07/25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偽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4/08/31 104/09/07 104/06/17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橋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同左 105年度簡字第4217號 判決日期 105/09/30 同左 105/10/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上 確定日期 106/07/25 同左 105/11/08 備註 編號2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