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425號
CTDM,114,簡,1425,202508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巧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7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巧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竊物品總
價值「價值共約新臺幣8,102元」更正為「價值共約新臺幣8
,120元」,及更正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巧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
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職之智識程度、貧
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暨
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前科素行、坦認
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雖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惟其因離去
時觸發防盜警鈴,遂將該等物品棄置在全聯福利中心仁武鳳
仁店店門口未帶離,業據告訴人邱家莉於警詢時供述明確,
是其犯行所生損害已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 於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 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阿順師蒜頭粉 1罐 49 2 味王黑胡椒豬肉 1盒 43 3 金門高粱酒58度千日醇 1罐 620 4 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威士忌 1罐 1,239 5 味王紅燒牛腩調理食品 1盒 43 6 味王筍絲焢肉調理食品 1盒 43 7 統一布丁(大) 1盒 17 8 一語堂Anthon Berg烈酒巧克力 2盒 198 9 耐斯FRESH UP萌髮草本 1瓶 249 10 寶齡髮細胞頭皮養髮精華液 1瓶 399 11 絲蘊瞬效蓋白噴霧 1瓶 199 12 美吾華IngreLux髮之鑰 1瓶 989 13 髮細胞賦活胜太強健精華 1瓶 399 14 益品Alpecin咖啡因髮根 1瓶 427 15 美舒律蒸氣眼罩 1盒 190 16 吉列鋒速3刮鬍刀 1盒 226 17 麥迪玻尿酸舒潤液 1盒 219 18 美舒律蒸氣溫熱貼 1盒 189 19 正光醫條根舒緩精油霜 1罐 419 20 綠的宣言黑糖蜜 1罐 79 21 康寶鮮雞晶 1盒 59 22 費列羅臻品甜點 1條 35 23 良月年糕 1個 76 24 Panasonic電池充 1組 590 25 Panasonic鎳氫充電電池 1包 568 26 金頂金霸王能量電池 1包 377 27 妮維雅止汗爽身噴霧 1罐 179 價值共計新臺幣8,12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838號  被   告 王巧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巧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9日19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 利中心仁武鳳仁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 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約新臺幣8,102元,均已發 還),得手後藏放其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王巧玲 經過該店門口時觸發防盜警鈴,旋將上開物品棄置店門口後 離去,經店長邱家莉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邱家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巧玲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邱家莉於警詢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5張。
 ㈣失竊商品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阿順師蒜頭粉 1罐 49 2 味王黑胡椒豬肉 1盒 43 3 金門高粱酒58度千日醇 1罐 620 4 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威士忌 1罐 1,239 5 味王紅燒牛腩調理食品 1盒 43 6 味王筍絲焢肉調理食品 1盒 43 7 統一布丁(大) 1盒 17 8 一語堂Anthon Berg烈酒巧克力 2盒 198 9 耐斯FRESH UP萌髮草本 1瓶 249 10 寶齡髮細胞頭皮養髮精華液 1瓶 399 11 絲蘊瞬效蓋白噴霧 1瓶 199 12 美吾髮IngreLux髮之鑰 1瓶 989 13 髮細胞賦活胜太強健精華 1瓶 399 14 益品Alpecin咖啡因髮根 1瓶 427 15 美舒律蒸氣眼罩 1盒 190 16 吉列鋒速3刮鬍刀 1盒 226 17 麥迪玻尿酸舒潤液 1盒 219 18 美舒律蒸氣溫熱貼 1盒 189 19 正光醫條根舒緩精油霜 1罐 419 20 綠的宣言黑糖蜜 1罐 79 21 康寶鮮雞晶 1盒 59 22 費列羅臻品甜點 1條 35 23 良月年糕 1個 76 24 Panasonic電池充 1組 590 25 Panasonic鎳氫充電電池 1包 568 26 金頂金霸王能量電池 1包 377 27 妮維雅止汗爽身噴霧 1罐 17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