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79號
CTDM,114,撤緩,79,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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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撤緩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4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士傑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21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0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0號判決關於沒收部
分撤銷,其餘上訴駁回,並緩刑2年,於113年1月10日確定
(下稱前案)。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113年3月13日更犯過
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審交
易字第13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14年4月23日確定
(下稱後案)。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
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條規定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
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
審認之標準。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
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
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
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
已使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
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
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所明定。本件受刑人之戶籍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
0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憑,是本院當有管轄權,先予敘
明。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前案而受緩刑宣告,嗣於緩刑期內之113年3月13
日更犯後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68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10月,並於114年4月23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
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
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㈡惟查,受刑人所犯前案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後案則係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兩者犯罪類型尚屬
有別,犯罪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均非相同,並非
再犯類似犯罪或對相同被害人再次犯罪,且前、後案之犯罪
時間亦非密接,尚難認受刑人存有高度之法敵對意識而一再
為類似犯罪,或足以推斷前案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又後案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係因受刑
人疏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即貿然右轉,以致發生車禍
,造成被害人受傷,其主觀惡性非重,且衡諸受刑人於後案
犯行後仍留在現場,並將被害人送醫急救,且向前往處理之
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見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68號判
決之說明)。是被告雖於前案緩刑期內另犯後案,惟尚難以
此逕認被告所犯前案經罪刑暨緩刑之宣告後,全無悔意,或
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除上開刑事
判決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
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若僅依後案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逕以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後另犯他罪即認其無悔過之意,與
緩刑之目的乃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
會未盡相符。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
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如有其他撤
銷緩刑之法定事由,檢察官得另向法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
宣告,受刑人宜予注意,併予敘明。
 ㈢另受刑人經本院發函通知就本件聲請意旨表示意見予以陳述
之機會,前述函文於114年7月10日送至受刑人之住所,因未
獲會晤本人由受刑人之受僱人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其迄今未具狀有所陳述,已盡保障受刑人之程序權,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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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