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17號
CTDM,114,審附民,217,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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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蔡宗誠
被 告 沈孟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宗誠對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70號,被告沈孟勳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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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