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202號
CTDM,114,審交附民,202,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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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黃雪華 地址詳卷
被 告 TRAN DUY TOI(中文譯名:陳東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雪華對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被告TRAN D
UY TOI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
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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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