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該條並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所稱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
,而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故本件應適用商標法第
98條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2080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
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
品,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他字卷第79-8
5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他字卷第55-71頁)可佐
,堪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
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人雖稱商標權人為愛馬仕公
司,然未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等資
料為據。又愛馬仕公司並未提供鑑定資料,甚且表示同意發
還扣押物之意,有相關電子郵件可參(他字卷第87頁)。再
聲請意旨雖以「老巴黎二手精品」鑑定意見為其論據(他字
卷第15、17頁),惟該份鑑定意見僅針對「外包裝紙盒」之
圖案稱「仿品紙盒,車輪糊在一起」等語,未對「扣案物本
身」進行鑑定,且鑑定人是否具備特定專業知識、技術、經
驗、訓練或教育背景而能提供專業意見或判斷,亦屬不明,
自難僅憑該份鑑定意見,逕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扣案物,
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1 香奈兒口蓋包1個 2 LV小水桶包1個 3 愛馬仕零錢包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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