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詩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4年度
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該條並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所稱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
,而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故本件應適用商標法第
98條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6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
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熊大(Brown)商標之束口袋 2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