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翔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翔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20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
開案卷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均係
仿冒品,有廣州寶潔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
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依上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
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SK-II青春露 1994件 2 SK-II肌活能量精粹 175件 3 SK-II超基因鑽光淨白精華 107件 4 SK-II肌活能量活膚霜 29件 5 商品標籤紙 1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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