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許師榕
訴訟代理人 許文豪
被 告 林鈴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
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對其為偽造文書等犯行之原因事實
為其依據,惟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
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
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秉洲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