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29號
CTDM,113,侵訴,29,202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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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V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楊芝庭律師
魏韻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
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
,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V000-000000A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
14年6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
由,有送達本案判決之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
可參。嗣本院於114年7月2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月31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
由其本人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
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
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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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