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16號
CTDM,112,侵訴,16,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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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V000-A111348Z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陳韋誠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9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V000-A111348Z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V000-A111348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與代號AV000-A111348A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A女)於民國111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A女與其未成年女兒
即代號AV000-A111348之少女(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B女)及代號AV000-A111348B之少女(00年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女),於111年某日起與AV000-
A111348Z共同居住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惠民路租屋處(
地址詳卷,下分別稱藍昌路住處、惠民路住處),渠等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AV000-A1
11348Z明知B女、C女均係未滿14歲之少女,竟基於對未滿14
歲之少女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違反
B女、C女之意願,分別對B女、C女為附表所示之猥褻行為得
逞。因認被告就附表所示16次行為,均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
、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嫌
等語。
二、程序事項: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
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
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
行細則第10條亦有明定。查被告AV000-A111348Z經檢察官以
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
犯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
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
避免被害人B女、C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
B女、C女、A女(B女、C女之母親,現與被告為配偶關係)
、證人陳○玲(B女之國小輔導老師,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B女、C女之住處(即地址詳卷)等足資識別渠等身分
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
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被害人或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
同,其與被告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
弱。故被害人或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亦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
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
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足以
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罪
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
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
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
之。另證人之證言中,關於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
部分,固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
強證據之適格。但作為間接證據、情況證據以論斷被害人陳
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
響者,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則為適格之補
強證據。是證人之證言中,關於被害人案發後之反應時之態
度與舉措行止部分,非不得作為被害人指證之補強證據(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54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被
害人之證述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或陳述之真實
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
之依據。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害人B女、
告訴人C女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B女國小輔導老師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被
害人B女所繪製之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惠民路住處現場圖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惠民路住處現場照片、B女所就讀
國小之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妨害性自主案件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與A女為男女朋友,且與B女
、C女同住於藍昌路、惠民路住處,惟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
犯行,辯稱:我會跟B女、C女一起玩,我沒有摸她們,而且
A女都在場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針對B女指述在藍
昌路客廳被告有猥褻行為之部分,B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
告係站立且正面抱著B女,以2人之身高差,被告要如何撫摸
B女之生殖器官或胸部,且B女同一次詰問程序中,對於被告
係站立或坐在沙發上,前後證述不一;附表編號2部分,B女
於審理時所證述遭被告觸摸之情境與C女所證述內容齟齬,
且依C女之證述被告係對B女為搔癢行為,與B女所述摸胸部
、生殖器部分亦有歧異,且依B女所述被告對其猥褻時,母
親A女均在場,如被告有多次猥褻行為,A女豈有不制止被告
之行為;附表編號5之部分,B女於審理時已明確證述被告並
無猥褻之行為;就附表編號6之部分,與前開附表編號1、2
相同,均有與C女證述矛盾與齟齬之處;至於C女部分,C女
多次證述被告係搔癢其腋下及腰部,於搔癢過程中因身體移
動方觸碰到胸部,非直接伸手觸摸胸部,可知被告主觀上確
實係認為與C女嬉戲,過程中是不小心碰觸,而觸摸屁股
分,C女亦證述被告是以擊掌之方式拍打其屁股,並以調侃
語氣稱呼C女大屁股,而非以觸摸之方式對其為猥褻行為。
另C女於偵訊時之證述與其於審理時之證述差異甚大,偵訊
所述已屬可疑。此外,本件除被害人B女、C女之指述及被害
人供述之累積證據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請給予
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A女於附表所示時間為男女朋友,自111年某日起,B女
及C女即與A女、被告共同居住於藍昌路、惠民路住處,被告
與B女、C女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且被告亦知悉B女、C女於附表所示時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
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明確,核與證人B
女、C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相符,並有B女所就讀國小之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妨害性
自主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為憑,是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㈡針對B女之部分(附表編號1至2、5至6)
 ⒈B女對被告犯行之指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不一致,而
有瑕疵,說明如下:
 ⑴證人B女於偵查時(有司法詢問員在場)證稱:被告對我毛手
毛腳、會搔癢我,有摸我胸部、下面,生殖器官,就是尿尿
的地方,從我袖子進去摸我的背摸我的胸部也會用捏的,像
轉瓦斯爐那樣,也會摸我的生殖器,就是伸進去褲子摸,有
時隔著內褲摸,或隔著褲子摸,但都沒有伸進去內褲裡面摸
,有時會打我的屁股,在2個家都發生很多次,第1個家是在
爸爸媽媽房間的床上,平常時候,我跟姊姊睡在客廳的沙發
上,摸過很多次。第2個家,在我跟姊姊的房間或跟爸爸媽
媽的房間摸過很多次。我有跟姊姊、媽媽講這件事,但媽媽
說只是在玩而已等語(他卷第43至47頁)。
 ⑵於本院審理程序檢察官及辯護人交互詰問時證稱:被告有時
會叫我去床上然後抱我或是在客廳的時候叫我過去就抱我,
每次摸的位置會不一樣,大概摸1、2分鐘,被告摸的時候媽
媽在旁邊有看到,被告摸我生殖器官的時候媽媽看不到,因
為在棉被裡面,蓋住下半身,當下只有我在床上,被告在床
的左側,被告也是躺著,被告在客廳和床上都有摸,在客廳
的時候被告抱我,沒有懸空,是正面抱我,摸我生殖器官
是胸部等語;又於同日本院訊問時證稱:案發當時暑假媽媽
白天都待在家,被告在藍昌路住處的客廳和臥室都有摸我身
體,在臥室的時候被告會叫我過去躺在他旁邊,我會躺在床
的中間,一邊是媽媽一邊是被告,在臥室的時候被告都有幫
我蓋被子,蓋住我的下半身,被告會在棉被裡伸手摸我的生
殖器、肚子、屁股、胸部,棉被有蓋到我胸部,我臉朝天花
板,我會扭動、叫他不要摸,被告沒有理我,媽媽沒有問說
在摸什麼,也沒有理我,被告會2隻手環抱我,我不知道他
怎麼一邊抱我一邊摸我,就是亂摸,在客廳坐在沙發上看電
視的時候,被告叫我過去把我抱起來坐在他腿上,是背對著
被告,被告在客廳只有摸我胸部,姐姐也會在旁邊,被告跟
我姊姊坐同一張沙發;被告在惠民路住處他跟媽媽的臥室
摸我生殖器跟胸部,我是要進去他們臥室看電視,被告會叫
我過去躺下來,躺在被告跟床的邊緣,那時候也有蓋棉被,
被告會轉向我,手伸到褲子裡隔著內褲摸我生殖器,也有隔
著衣服摸我胸部,我有口頭跟他說不要摸我,媽媽也在臥室
滑手機,沒有關心我發生什麼事,被告在惠民路住處的臥室
,會拿類似抓癢不求人的棍子說如果我不過去就拿棍子打我
,被告沒有在我的房間摸我,這些事情我有跟媽媽講但沒有
用,我也有請姊姊跟媽媽講,我跟姊姊講的時候是平穩的講
,我只有大概講一下說被告會亂摸我,但沒有跟他講說被告
會摸我哪裡等語(侵訴卷二第12至69頁)。
 ⑶觀諸B女於偵查時所稱被告對其在藍昌路及惠民路住處臥室
客廳之侵犯行為,均未具體說明遭侵犯之時間點、次數,已
難特定犯罪之時間點為何,且亦未分別針對在藍昌路住處臥
室與客廳、惠民路住處臥室遭被告猥褻之部位詳加說明,僅
泛稱被告會摸胸部、下面,生殖器官等語,且於偵查時B女
僅說明被告在第1個惠民路住處(應係指藍昌路住處)爸爸媽
媽房間的床上摸過很多次,似未針對其與姊姊平日就寢之客
沙發上有遭被告侵犯一事進行陳述,而在第2個惠民路住
處,在爸爸媽媽的房間、我與姊姊的房間都有摸過很多次等
情,亦與B女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遭侵犯之地點僅有在藍昌
路住處臥室與客廳、惠民路住處被告臥室,並未在惠民路住
處B女與C女之臥室對其強制猥褻等情,前後不一。再者,B
女在本院審理時先是陳述被告在藍昌路住處客廳係正面將其
抱起並徒手摸B女胸部與生殖器,後又改稱被告在客廳係將
其抱起置於腿上、自己背對被告,被告是從B女後方伸手觸
摸B女胸部,沒有摸生殖器等語,顯然B女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被告在藍昌路住處客廳究竟有無以觸摸其下體之方式對之強
制猥褻以及是以何姿勢、方式觸摸,說詞前後已有矛盾。綜
合B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比對其於偵查時之證述觀之,B女
對於其遭被告侵犯之案發地點是在藍昌路住處之客廳或臥室
、惠民路住處被告之房間抑或是B女與C女之房間,以及被告
以何種方式侵犯、案發當時究竟有無他人在場,前後所述已
有矛盾不一致之處,是就B女歷次證詞整體觀察,其就被告
於何時、何地、何種侵害方式等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前後所
述無法一致,已有瑕疵。從而,被告有無於附表編號1至2、
5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強制猥褻B女一事,已屬可疑。
 ⒉又證人C女於警詢時證稱:我知道B女有被被告摸胸部和生殖
器的事情,是暑假期間B女晚上睡覺的時候跟我講被告在騎
機車載他時有摸他生殖器,洗澡時也會拿硬幣開廁所門,也
會摸他臀部。B女在惠民路住處的時候跟我說的,跟我講過1
至2次,我有跟媽媽說,媽媽跟我說他有跟被告說過。我自
己有看過被告在B女洗澡時開廁所門等語(他卷第33至35頁
);於偵查時證稱:我有看過被告摸或拍B女的屁股,亂摸B
女的上半身,會伸進去衣服裡面摸,下半身也會亂摸大腿或
屁股,我沒看到有沒有伸進褲子裡面摸,在惠民路住處時,
B女有跟我說被告騎機車時會亂摸B女的身體和生殖器,我沒
有問是不是隔著衣服或褲子,B女跟我講這些事情的時候是
平常講話的口吻,而且有跟我說被告很變態,他好像有點害
怕等語(他卷8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晚上睡覺的時候
B女會跟我說被告對他毛手毛腳,我有用手機傳訊息給媽媽
,媽媽也有回我說他會再跟被告講,後來媽媽跟我說被告說
他是在跟我們玩,在第一個住處被告會在客廳搔癢妹妹的腰
、腋下,我在旁邊,我也不清楚被告的手有摸到B女身體哪
裡,在被告跟A女的臥室,被告也會搔癢B女,沒有蓋著棉被
,我沒有看過B女跟被告在床上蓋棉被的情形,被告是躺在
床上,背後有墊東西,沒有完全躺平,會叫B女過去抱他搔
癢他,B女會尖叫,我不清楚被告動作有碰觸到B女身體哪裡
,在第二個住處被告臥室看電視的時候,被告會搔癢我們,
在我和B女的房間也會,我說被告對B女毛手毛腳就是指被告
搔癢B女腰部、腋下這件事,我沒有看過被告摸B女胸部或重
要部位,被告在藍昌路住處臥室時會叫B女過去給他抱,不
去的話被告會有點不開心,但不會拿棍子兇我們,在外面騎
機車的時候,B女坐在前面,被告會亂摸B女,我坐在後面,
被告也會亂摸我大腿,暑假的時候白天都是我跟B女在家,B
女晚上睡覺的時候會跟我說被告有碰他身體,講的時候看起
來很害怕,那時我們兩個都睡在沙發上,沙發是L型,有開
小夜燈,所以我看得到他的表情,B女很嫌棄,會跟我說A女
什麼時候才要跟被告分手等語(侵訴卷二第70至111頁)。
 ⒊由證人C女之歷次證述可知,其於警詢時先稱B女向其轉述被
告在騎機車時會摸B女生殖器,於偵查時稱有親自看到被告
摸B女屁股以及伸進去衣服裡面摸身體,於本院審理時又稱B
女有轉述說被告會對毛手毛腳,搔癢B女的腰、腋下,自己
則有親自看到被告騎機車時亂摸B女,則證人C女對於B女轉
述遭被告侵害之方式、部位等事項,前後所述不一,亦與B
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遭侵犯之部位、方式有異。再
者,證人C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被告叫B女過去,B女不從
,被告會不開心,但不會拿棍子兇等情,亦與被害人B女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完全不同,是C女所述已難補強B女前
開證述之可信性。況證人C女轉述其上開聽聞B女陳述被害經
過部分,係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之陳述內容所為之轉述,非
依憑證人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仍為被害人陳述之範疇
,僅屬與B女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無從作為B女證述
被告犯行之補強證據。至C女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有證述B
女轉述遭被告侵犯之情緒反應,然C女於警詢時之第一時間
未為如此之陳述,而於偵查中始為此等證述內容,是否可信
,已屬有疑,且依證人C女所述,B女係於晚上睡覺時與其聊
天時向其轉述有遭被告侵犯之事,然依證人C女於審理中所
證述B女向其轉述之時間係在晚上關燈、地點在客廳沙發
躺著等客觀情狀(侵訴卷第104至105頁),證人C女是否可
看清楚被害人B女陳述時之神情而可判斷B女害怕之表情,容
有疑義。再者,證人C女於偵查中亦證述B女轉述時口吻與平
常講話並無不同等語(他卷第80頁),則B女之上開情緒反
應是否確係因遭受被告強制猥褻犯行所致,顯有疑義,尚難
僅因證人C女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B女「看起來害怕」之情
緒反應,即驟然認定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載之強
制猥褻犯行。
 ⒋又證人A女於偵查中雖曾證稱C女曾傳簡訊表示被告會對B女毛
手毛腳等情(他卷第66頁),與證人C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所述一致,然「毛手毛腳」一語意思廣泛,或指被告有騷
擾、不禮貌之行為,然無法特定被告確實係有觸摸B女胸部
、生殖器等隱私部位,且佐以證人C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
所稱被告「毛手毛腳」,係指被告會搔癢B女腰部、腋下,
開B女的浴室門等行為,故證人C女所述被告有對B女「毛手
毛腳」僅能佐證被告或許曾有對B女不禮貌之行為或舉止,
然無法補強被告確實對B女有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示猥褻
行為。
 ⒌另就證人陳○玲於警詢中證稱:111年9月27日早上11點半左右
,B女來輔導室馬上跟我說她媽媽的男友,她都叫他爸爸,
在當年暑假期間在家多次對她做不禮貌的事,伸手抓她的下
體,也會想闖進浴室偷看她洗澡,B女陳述的時候只是緊張
,沒有哭,也沒有異常等語(偵卷第62頁),以及B女所就
讀國小之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均係轉述聽聞B女陳述被害
經過部分,僅屬與B女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無從作
為B女證述被告犯行之補強證據。
 ⒍至於被害人B女所繪製之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惠民路住處現
場圖、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惠民路住處現場照片、妨害性
自主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資料,亦僅能證明被告與
B女、C女自111年某日起即同住於藍昌路、惠民路住處,且B
女、C女於附表所示時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等事實,自難憑
此即為對被告不利之論斷。
 ⒎綜上,本案除B女具有瑕疵之單一指述外,卷內其餘事證經綜
合評價之結果,尚不足以作為補強其前揭指述之證據,而無
從佐證其指述之真實性,自難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如
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示之強制猥褻犯行。
 ㈢針對C女之部分(附表編號3至4、7至8)
 ⒈證人C女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有時候在抱我或搔癢我的時候會
不小心碰到胸部或臀部,在我爬樓梯時會打我臀部或搔癢我
等語(他卷第34至35頁);於偵查時證稱:在藍昌路和惠民
路都有被被告騷擾或猥褻寫很多次,藍昌路的客廳跟被告房
間、惠民路我跟B女房間以及被告與A女房間都有很多次,被
告會說在玩,用捏的、戳的、摸我的上半身,也會用到我胸
部,下半身也會用捏、戳、拍、摸我的屁股,不會刻意去摸
生殖器,有時候會碰到而已,隔著衣服或褲子摸的,有一次
他趁我看電視,從後面用手伸進去我的牛仔褲裡面摸我屁股
,我會推開被告,這些事有跟A女、B女說過,A女有跟被告
講,被告說只是在玩等語(他卷第80至82頁);於審裡時證
稱:被告會搔癢我的腰部跟腋下,搔癢的過程我會動,動的
時候會碰觸到我胸部,被告的手就是迴過去,不是打開用抓
的方式,搔癢的時候每一次都會碰到我胸部。有時候側躺在
床上或沙發上看電視,被告也會打我屁股,是用擊掌的方式
拍打,還會用調侃的語氣叫我大屁股,走樓梯的時候被告也
一直打屁股,叫我走快點,平常被告要出門前也會來我
房間抱我,環抱的時候被告的手跟身體都有碰到我胸部,也
是一樣手迴過去,或是拍一下我的屁股大屁股我要出門了
。我在偵查中說的戳是指戳我腰部,摸就是有碰觸到我身體
部位,包含拍屁股,捏是捏我的腰,也是搔癢的動作之一,
我說被告有手伸進去牛仔褲裡面摸的情況是那時候在床上坐
著看電視,我是盤腿坐,後面有點露出內褲,被告就趁小小
的縫伸進去快到跟床接觸那邊摸我屁股,被告手伸進去沒有
抓,是迴一下等語(侵訴卷二第74至123頁)。
 ⒉由上開C女證述可知,C女指述被告對其搔癢時有觸碰其胸部
及走樓梯時拍打其臀部之行為,雖前後證述大致相符,然刑
法強制猥褻罪之成立,須以有猥褻之行為為要件,所謂「猥
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且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而言。查
證人C女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稱被告碰觸其胸部之情形,
係被告搔癢其腰部、腋下時手有「迴」(台語)過去胸部位
置,並未在其胸部停留,亦無主動以捏、揉、抓等方式為之
,顯見被告並非自始即刻意以手碰觸C女胸部等隱私部位,
是被告上開觸摸胸部行為是否已達刑法上「猥褻」之程度,
本屬有疑,而腰部、腋下易非如同胸部、生殖器等屬身體重
要、敏感部位,衡諸社會通常觀念,此部位之撫摸、碰觸,
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難認無疑。又C女所述被
告拍打其臀部之情狀係於C女行走於樓梯間及側躺於床上或
沙發看電視、滑手機之際,而被告係以擊掌方式拍打其臀部
,且以調侃之語氣稱呼C女「大屁股」等情,佐以證人C女證
述被告與B女、C女間均常有「搔癢」之互動,是以證人C女
前揭所言「搔癢」、「拍屁股」此種相互嬉鬧或肢體碰觸情
形而言,當時被告是否可能只是與C女開玩笑,並於嬉戲中
而有肢體不當碰觸等情形,不無疑問,又縱被告確有以手拍
打並碰觸到C女臀部,並於搔癢腰部、腋下之際短暫碰觸到
胸部之行為,是否已達滿足自身性慾而可認為是猥褻行為,
均非無疑。況證人C女所述「搔癢」、「拍屁股」之行為,
尚難認有何明顯迥異於一般常見親屬互動之處,而可推論被
告對於C女存有異於尋常之特殊慾念。而C女於案發當時固為
已滿13歲之少女,而以被告與B女、C女同居,平日亦有協助
A女共同照顧C女之情形下,被告本應尊重C女身體隱私,而
其拍打C女臀部及搔癢C女腰部、腋下而短暫觸碰到C女胸部
之行為,雖有可議、不妥適之處,然尚難與刑法之「猥褻」
行為相繩。另證人B女上開自己遭被告觸摸胸部、生殖器之
指述,已屬有瑕疵之單一指述,且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是
其本身可信性已然有疑,自無法以此推認被告亦有出於猥褻
之犯意,撫摸證人C女胸部、拍打C女臀部之情形。
 ⒊至C女於本院審理時雖指述被告搔癢時也會不小心摸到生殖器
等語(侵訴卷二第113頁),然C女於偵查階段僅證稱:被告
會摸我的屁股,不會刻意去摸生殖器,有時會碰到而已,並
未提及遭被告搔癢時有觸碰到生殖器等情(他卷第81頁),
卻於審理中始為此陳述,其指述是否可信,已屬有疑,又C
女於審理中已證稱被告搔癢之部位,係針對其腰部,自己身
體縮起來,就搔癢到腋下位置、被告沒有把手伸進去褲子裡
面等語(81、95至96、113頁),衡諸常情,搔癢之際C女因
生理反應而捲起身體,被告手部自然往上移動至腋下位置,
尚屬合理,然生殖器與腰部具有一定之距離,尚難想像有滑
至生殖器位置而不小心觸碰之可能,況C女對於審理時經詢
問搔癢腰部及腋下要如何觸碰到生殖器部分,僅泛稱不知道
,而無法具體描述遭觸碰之過程等細節,是證人C女此部分
之證述,已有瑕疵尚難採信。又針對C女所指述遭被告觸摸
胸部、屁股之行為,除C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單一指述
外,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時僅證稱有看過被告抱C女,但並未
看見被告有摸C女等語(侵訴卷二第19、53至54、58頁),
是B女之證述亦無法補強上開C女之指述,卷內復無其他積極
證據可資補強,自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強制猥褻B女、C女之犯行,
依卷內其他證據,皆不足以補強或擔保B女、C女證述之真實
性,在無其他補強證據擔保B女、C女各自之指證、陳述之真
實情形下,揆諸首揭判決意旨說明,即屬被告犯罪不能證明
,不能形成對被告有罪判決之確信,本於無罪推定之證據法
則,為避免誤判造成冤抑,尚不能僅憑B女、C女各自之指訴
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從而本件公訴意旨就被告犯行之舉證
,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
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時間 地點 (地址詳卷) 猥褻行為 次數 1 B女 111年7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住處內之客廳 AV000-A111348Z不顧B女扭動、掙扎表達拒絕之意,仍強行將手伸進B女上衣內,撫摸、捏B女之胸部及乳頭,並隔著褲子或內褲,撫摸B女之臀部及生殖器。 2次 2 B女 111年7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住處內之臥室 AV000-A111348Z不顧B女扭動、掙扎表達拒絕之意,仍強行將手伸進B女上衣內,撫摸、捏B女之胸部及乳頭,並隔著褲子或內褲,撫摸B女之臀部及生殖器。 2次 3 C女 111年7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住處內之客廳 AV000-A111348Z不顧C女以手推開其手表達拒絕之意,仍隔著衣物強行撫摸、捏、戳C女之胸部及臀部。 2次 4 C女 111年7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住處內之臥室 AV000-A111348Z不顧C女以手推開其手表達拒絕之意,仍隔著衣物強行撫摸、捏、戳C女之胸部及臀部。 2次 5 B女 111年8、9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惠民路住處內B女及C女之臥室 AV000-A111348Z不顧B女扭動、掙扎表達拒絕之意,仍強行將手伸進B女上衣內,撫摸、捏B女之胸部及乳頭,並隔著褲子或內褲,撫摸B女之臀部及生殖器。 2次 6 B女 111年8、9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惠民路住處內許偉德及A女之臥室 AV000-A111348Z不顧B女扭動、掙扎表達拒絕之意,仍強行將手伸進B女上衣內,撫摸、捏B女之胸部及乳頭,並隔著褲子或內褲,撫摸B女之臀部及生殖器。 2次 7 C女 111年8、9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惠民路住處內B女及C女之臥室 AV000-A111348Z不顧C女以手推開其手表達拒絕之意,仍隔著衣物強行撫摸、捏、戳C女之胸部及臀部。 2次 8 C女 111年8、9月間 高雄市楠梓區惠民路住處內許偉德及A女之臥室 AV000-A111348Z不顧C女以手推開其手表達拒絕之意,仍隔著衣物強行撫摸、捏、戳C女之胸部及臀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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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