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凱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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