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李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萬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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