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41號
TYDV,114,訴,441,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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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楷閔
王琡斐
被 告 A男
C女
兼上二人之 B女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
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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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