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楷閔
王琡斐
被 告 A男
C女
兼上二人之 B女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
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