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58號
TYDV,114,訴,2158,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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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8號
原 告 彭鴻原
被 告 黃建樺

嘉德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德容
被 告 陳俊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
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0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
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6月29日簽訂「工程合約書」
(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苗栗縣○○市○○○村0
0鄰00號之老屋整修工程。被告於開工後,工程進度嚴重落
後,經原告於114年6月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改善工作進
度,並提出7日期限內回應及復工之要求,惟被告迄未依約
履行義務,爰依民法第506條規定解除系爭承攬契約,請求
被告返還未依契約完工且原告已給付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
)1,284,200元及違約金105,000元等語。
三、查被告黃建樺住所、嘉德實業有限公司主營業所、陳俊任住
所分別位於桃園市、桃園市、雲林縣,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
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
稽,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所謂共同訴訟之被告數
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情形,應依同條但書規
定定其管轄法院。復查本件係因承攬契約涉訟,據原告起訴
狀所述及工程合約書所載,系爭承攬契約之契約履行地係位
苗栗縣頭份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0條但書規定,
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共同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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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