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54號
TYDV,114,訴,215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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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4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被 告 仁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文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76
0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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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