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9號
原 告 于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雄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749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按:至遲
應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訴訟救助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