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佰弈玩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奕璿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江涵龍
劉家偉
被 告 旺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陵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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