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87號
TYDV,114,補,98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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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劉仁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曾逸豪律師
被 告 范慧芬
梁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鄧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77之2條第1項、第77之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追加後之訴之聲
明為:㈠請求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桃園
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㈡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共有關係
消滅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50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
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因無系爭房屋之鑑定價格
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1月11日之交易價格為3,800,000
元,故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3,80
0,000元,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266,667
元(計算式:3,80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1,266,667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39,173
元【計算式:19,750元×6.9333月+19,750元×(209+178+149+119
+88+58+27日)÷365日×5%=139,1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5,840元(計算式:1,266,667
元+139,173元=1,40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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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