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3號
TYDV,114,補,96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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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吳俊龍



被 告 許琳婷
訴訟代理人 蘇世昌
訴訟代理人 鐘晨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房地
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而依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
爭房地同號不同樓層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6
6萬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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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