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1號
TYDV,114,補,96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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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告 林進欽
被告 黃優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833平方
公尺,請求返還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3,100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11,188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5,736元×833平方公尺+133,1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自民
國113年8月2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6,000元不
當得利,算至起訴前1日之金額為156,000元(26,000×6),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6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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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