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53號
TYDV,114,補,953,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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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麗生
訴 訟代理 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典佑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維輪公司)民國114年6月5日召集之股東常會決議無效;聲
明第2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被告鈜暘投資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聲明第3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屬財產權訴
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且3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
合計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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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