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1號
TYDV,114,補,931,202508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告 李福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諸亜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