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01號
TYDV,114,補,90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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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葉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葉倫宇
被 告 廖葉瑞霞
葉玉霞
葉美蓁
葉倫洋
葉倫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2筆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
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31,550元(8,700×267×1/2+8,700×246×1/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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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