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林隆河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高瓊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報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1,468萬元,另原告之備位聲明第1項及第3項(原告記載
為訴之聲明:貳、肆)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0萬元及1,
000萬元,合計共2,500萬元,另加計原告之備位聲明第2項(
原告記載為訴之聲明:參)之訴訟標的金額則依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原告代償系爭汽車買賣價金1,076,140元計算,原告
之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6,076,140元。是原告之先
、備位聲明係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76,1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