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83號
TYDV,114,補,108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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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薇閣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揚
訴訟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23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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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薇閣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