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5號
TYDV,114,補,1065,2025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2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