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64號
TYDV,114,聲,164,202508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張家銘
張舒涵
文芳
相 對 人 許維銘
張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
度司執字第80129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
語。
二、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第三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即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有系爭執行事件影卷可參。聲
請人所列相對人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當事人不適格
之欠缺,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
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聲請人已於114年7月24日收受該函
文,逾時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
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