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
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
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