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52號
TYDV,114,聲,152,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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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
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
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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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