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馬基霞
相 對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奕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2,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
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