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吳崇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胡軒嘉、林嘉益、林嘉慶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聲請人吳崇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