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2235號
TYDV,114,票,2235,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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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孫健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博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孫健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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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