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38號
TYDV,114,消債聲,38,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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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媛珠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媛珠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
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媛珠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0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免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8號裁定免責,而於114
年2月2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附卷可
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準此,
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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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