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德裕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
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聲請人雖已提出郵局部份帳戶交易明細,但資料不全,請
補齊上開期間之交易紀錄。如有其他帳戶,並請提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11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自114年3月7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勞保給付、政府補助、租
金補貼等一切收入)。如有工作薪資,並提供最近6個月薪
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稱僅依賴年金生活,但陳述支出按桃園市每人最低生
活費之1.2倍計算,二者金額並不相當,於理不合,不足額
部分是否有來自親友之給與?如是,請說明親友為何人及其
給與金額。如係有其他收入來源,請據實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股票、基金、黃金、外幣、虛擬貨幣
等有價證券或資產。如有,請附證明具體說明其資產價值。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得駁回其聲請,如有必要,可通知聲請人(及代
理人)親自到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