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27號
TYDV,114,消債清,12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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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祐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書狀繕
本。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按債權人人數提出
聲請狀影本7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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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