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祐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書狀繕本。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影本7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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