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宏泰(原名宋英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袋。
二、請就每月必要支出部分提出下列資料(或主張願以衛生福利
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則無庸提出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交通費敘述有含車子加油保險費,車子為何人所有?
如為己身所有,應提出行照並列入資產表。
㈡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家裡共同開銷分擔如何分配(倘
有家中成員未負擔開銷,請說明原因)?並應提出至少1期
之水、電、瓦斯、電視、網路、車位費用繳費通知單為證。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就於全旺美食工房擔任外包廚師期間平均薪資部分提出收
入切結書(可上網下載任一切結書格式填寫)。
五、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除富邦人壽
外尚有其他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
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
為何。
六、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
還款金額為何)。又依聲請人自陳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本
院刪減,已入不敷出,請說明有何擔保日後得以遵期履行更
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