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信育(原名莊子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含加、扣項之國軍薪餉條明細(請勿以轉
帳資料代替),如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
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父親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依聲請人提出之戶口
名簿,聲請人應尚有胞弟可分攤)。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親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軍人補助、國保老人年金、三節代金)?如
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
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
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