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01號
TYDV,114,消債更,50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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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品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提出114年6至8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薪
資單(請勿僅提供轉帳明細)。
二、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
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三、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
補助、租屋補助)?如有,則請說明領取項目、數額為何,
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自陳之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尚有8,000餘元,請說
明為何每月僅能清償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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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