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58號
TYDV,114,消債更,458,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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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誌嘉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聲請人稱經營好了啦紅茶冰,為其負責人,請提出商行、自
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該商行、自營攤販等
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
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
形,並提出收支明細表以利本院查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113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清單。
三、聲請人目前職業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收入
,如仍為自營攤販,應提出每月收支明細表(包含於外送平
台之收入),彙整製作表格,以利本院審酌。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2月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
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
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2月迄今之每月
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
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
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
計算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20,122元)。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育兒補助、老人年金、生育獎金
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
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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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