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汪承平
代 理 人 劉德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
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29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代理人迄
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
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
、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
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
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
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
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
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
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
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
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
三、請提出111年12月6日(註:聲請更生/清算前二年)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
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
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
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
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
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
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
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
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四、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
用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