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伍攀鴻
代 理 人 楊仁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伍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已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71號受理中),因聲請人前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
會審核而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詢問表各1 紙以為釋明,再依
其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
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