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4年度,111號
TYDV,114,拍,111,202508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清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
所示之附表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