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27號
TYDV,114,家聲,27,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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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芷
相 對 人 彭華君(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前
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相
對人彭華君(民國94年5月29日死亡)之債權人,相對人之
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或死亡,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及促進訴訟
經濟,爰聲請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死亡當年度及前一年度
之「所得稅申報」及「財產總歸戶」等資料清單,並准許聲
請人閱覽該等資料,以利聲請人判斷有無依民法第1178條第
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且待聲請人閱閱
覽該等資料後,再補陳是否聲請選任彭華君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為判斷將來有無向聲請法院選任彭華君之遺
產管理人之經濟上實益,而先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本院先
調取相對人死亡當年及前一年之「所得稅申報」及「財產總
歸戶」資料,再供聲請人閱覽,有聲請狀在卷可佐。聲請人
既意在聲請調取相對人死亡當年及前一年之所得稅申報及財
產總歸戶等資料,即非聲請閱覽特定卷宗,是本件聲請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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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