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已出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6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長子,
於辦理被繼承人之繼承程序時,始知悉被繼承人在與原告之
母親許美娟離婚後,又與大陸地區人民徐菲結婚(雙 方嗣
於102年5月10日離婚),徐菲並於00年0月0日產下被繼承人
之次子即被告乙○○,故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而兩造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拋
棄繼承,惟因被告乙○○於89年6月14日即已出境,無從聯繫
,致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迄未能協議分割,由於被繼承人
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是原告依法自得請求分割遺產
。又原告為被繼承人支出如附表三所示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
(下同)23萬6489元,依法應自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優先扣還
予原告。承上,關於遺產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2所
示系爭不動產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購買,現由原告居住使用,
然被告早於91年間即遷出原戶籍,長年未居住於國内,自被
繼承人死亡後,被告更未曾與原告聯繫,足見兩造間並無任
何往來,若以原物分割令原告與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恐無法終局解決兩造共有系爭不動產之使用收益問題,因
此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應採變價分割,兩造亦得評估自身之
資力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
共有物之所有權,亦得在他人買受時,依法以相同條件主張
優先購買,而無喪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疑慮,且經良性公
平競價結果,無法取得系爭不動產原物分配之共有人所能分
配之金錢將可能增加,對於共有人而言,亦較有利,故系爭
不動產之分割方式應以變價分割為宜;就附表一編號3至7號
所示存款、債權、投資等,性質上可分,則原告主張由兩造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與各該遺產經濟效用、
各繼承人利益均無不符,亦屬適當。綜上,原告本於繼承人
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自屬有據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
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
二、被告乙○○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本件情形,被繼承人丙○○於113年6月6日死亡,兩造為被
繼承人丙○○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載
,被繼承人丙○○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繼承人丙○○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
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佐,
綜上,堪認上情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
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
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至
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
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
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
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
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
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
適當。查被繼承人丙○○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上開遺
產性質上並非不許分割,雙方復無不分割之特別約定,然
兩造間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
位依法請求分割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
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
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
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
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
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
、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即為清償債務而
變賣遺產所需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民法第1183條)
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亦應
包括在內,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
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
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原告主張:附表三所列款項屬
於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債務(遺產管理費用)乙節,已據
提出不動產代辦費用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桃園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價稅繳款書、安泰銀
行房屋借款契約書及利息收據、成功大道社區公共管理費
用收據、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車輛異動登記書、交通部公
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及
繳納收據、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
金臨時代收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
書、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
暨滯納金繳款單為證,且被告就此亦未為爭執,則附表三
所列款項自應列為遺產債務(遺產管理費用),並由遺產
負擔清償之。
(四)依此,被繼承人丙○○所留之積極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而遺
產債務則為附表三所示。兩造就前揭遺產之分割方法無法
達成合意,是本院斟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認以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來分割附表一之遺產,尚屬公平適
當。
(五)綜上,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六)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 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
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是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而為分擔 始屬公允。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一: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55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先取得附表三所示之遺產管理費用23萬6489元後,餘款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 1分之1 3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3元及孳息 5 債權 股東往來(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元 6 投資 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 1,000,000元 7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536元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2分之1 2 乙○○ 2分之1
附表三:原告主張應先扣還予原告之遺產管理費用編號 支付日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113年10月18日 繼承登記及遺產稅申報代辦費、法院規費、申請謄本費 18.252元 2 113年10月31日 地價稅(桃園市政府稅務局) 256元 3 113年8月6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手續費違約金) 27,888元 4 113年9月10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5 113年10月8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6 113年11月4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7 113年12月4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8 113年12月13日 成功大道社區公共管理費 14,040元 9 113年8月9日 UTS-095機車違規罰鍰(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 決處,罰單號碼A04YQ8264) 1,200元 10 113年8月9日 UTS-095機車違規罰鍰(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 決處,罰單號碼A04YQ8264) 1,200元 11 113年8月9日 UTS-095機車證照資料列印費 15元 12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7C0000000) 300元 13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9C0000000) 300元 14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9C0000000) 6元 15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B1C0000000) 300元 16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5日) 193元 17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450元 18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450元 19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450元 20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450元 21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450元 22 113年8月8日 BNY-3017汽暴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7日) 3,725元 23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4,800元 24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曰) 4,800元 25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4,800元 26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1,467元 27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000000000) 8元 28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 鍰(罰單號碼A00000000 ) 1,800元 29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00000000) 1,800元 30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 A00000000) 5元 31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00000000) 1,200元 32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000000000) 5元 33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00000000) 5元 34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00000000) 5元 35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 鍰(罰單號碼000000000) 1,800元 36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責任險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B6491H19) 10,000元 37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DB6491H19) 6元 38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Z000000000) 1,800元 39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 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Z00 0000000) 12元 40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Z000000000) 3,000元 41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Z000000000) 6元 42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B0000000) 8,100元 43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國道違規罰鍰(罰單號碼ZGB195642) 4,500元 44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00000000) 1,200元 45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ZGB195642) 440元 46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107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加徵滯納金 3,007元 47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108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加徵滯納金 1,378元 48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108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加徵滯納金 530元 49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燃料使用費(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2,266元 50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燃料使用費(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6,180元 51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燃料使用費(108年1月1日至108年2月23日) 909元 52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B1C0000000) 300元 53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強制責任險違規(罰單號碼D8NC00D21) 3,000元 54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D8NC00D21) 6元 55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曰) 300元 56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0元 57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300元 58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300元 59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7日) 180元 60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450元 61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450元 62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450元 63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450元 64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450元 65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5日) 193元 66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7C0000000) 300元 67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7C0000000) 24元 68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9C0000000) 300元 69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 A9C0000000) 6元 70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 B1C0000000) 300元 71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B1C0000000) 6元 72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8C0000000) 30元 73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BOC0000000) 6元 74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B2C0000000) 6元 75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B0000000) 1,200元 76 113年8月9日 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祧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500元 77 113年8月9日 違章案件罰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845元 78 113年8月9日 英特爾貿易有限公司勞保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9,514元 79 113年8月9日 文星清潔有限公司勞保保險費、滯納金、墊償提繳費、就保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797元 合計 236,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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