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林殿銘
林殿正
林美華
林建良
林睿駿
林淑芬
曹善浩
曹雰
吳文宗
吳文繡
林嘉琪
林嘉琳
林文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就各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按原告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等規定,計
算應繳納之裁判費,並補繳之。
㈡本件各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或外籍人士之身分證明文件)。
㈢本件各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對應之除戶謄本。
理 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1條、第77之13條、第77之27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
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各當事人之戶
籍謄本(或外籍人士之身分證明文件)、各被繼承人之繼承
系統表及相對應之除戶謄本。是本件起訴有要件不備之情,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