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鍾嘉宇
被 告 廖飛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起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提
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其對被告廖飛香請求之「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對「被告廖飛香」請求之「訴
訟標的」,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4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