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輔宣字第八七號輔助宣告事件裁判確定、
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終結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禁止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已高齡90歲,
自民國112年間罹患左側額葉急性腦梗塞後,已有失智症狀
,此後身心狀況日益衰退,生活起居全需仰賴看護。相對人
現已明顯不具辨識及處理自身財產或自我照顧之能力。相對
人經其子女丙○○、甲○○及丁○○協商後,輪流在兩兄弟家各住
3個月,而身分證及印鑑章均交由丁○○保管。但於113年相對
人卻被騙往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身分證及變更印鑑章,並申
請印鑑證明,私自將相對人名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陸續過戶至丙○○之子戊○○名下,然相對人現在之認知功能,
恐難妥適處理財產,為避免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遭不當處分,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規定聲
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
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
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
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
要費用,㈡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
行為,㈢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
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
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
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因高齡90歲,於112年
間罹患左側額葉急性腦梗塞後,已有失智症狀,已向本院聲
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4年
度輔宣字第87號輔助宣告(下稱本案)卷宗查核無訛,堪信
為真實,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合於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為暫時處分
聲請之程序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已失智,卻於113年5月17日、同年8月30
日、同年12月20日陸續將名下系爭土地過戶至丙○○之子戊○○
名下等情,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系爭土地謄本、錄影檔案為
證。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出錄影檔案,可知相對人反應遲緩,
甚至答非所問之情形,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恐無管理處分自
身財產之能力,尚非無據。又相對人於113年5月至12間短期
內陸續處分其名下系爭土地,顯有疑慮,而以相對人現在之
身心狀況,是否有健全判斷能力以處分資產,或有效授權他
人代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尚待本案審理釐清,為避免其財產
在其認知功能薄弱之際遭任意處分,致損及相對人之權益,
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自有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裁定確定、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終
結前,禁止就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讓與
、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暫時處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76分之1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100000分之24637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72分之14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2分之1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2分之1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76分之1 1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76分之1 1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76分之1 14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000分之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