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73號
TYDV,114,家救,7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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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余美慧
代 理 人 林宗竭律師
相 對 人 余俊雄
輔 助 人 謝麗華
余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
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被繼承人余江素月之子女,已向相對人請
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
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審查表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
(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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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